分解一把手人事提名权有助于遏制用人腐败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7日08:58 民主与法制

  - 杨 涛

  中国的“一把手”可能是世界上最有权力的“一把手”。无论是一个地方还是一个单位,举凡人、财、物都在“一把手”的控制之下,尤其是人事权。从目前暴露出来的许多案件看,“一把手”的干部提名权完全掌控了一地、一单位的人事权力,无怪乎落马的山西省翼城县原县委书记武保安的老婆说:“武保安当一把手后,明显地感觉到县委书记与县长有天壤之别。”

  “一把手”的人事权力如此之大,“买官卖官”和用人腐败就不可避免。从理论上讲,我们有上级监督,但“上级监督太远”,往往在事情到了不可收拾的地步才介入;我们有同级监督,但“同级监督太软”,指望在“一把手”领导下的纪委和其他副职监督很难;我们有舆论监督,但许多地方出台专门的对策来压制媒体、打击记者,在李大伦主政下的湖南郴州市,宣传部长樊甲生就充当了“新闻灭火队长”;我们有群众监督,但是在“一把手”的打压下,群众往往不是噤若寒蝉就是身陷牢狱。因此,防范“一把手”的用人腐败不能过多指望外部监督,而是要靠制度,靠把“一把手”的提名权进行分解的制度,这才是解决“一把手”用人腐败问题的关键。

  目前,就一个地方而言,即将担任领导干部的“候选人”往往是地方的“一把手”(党委书记)直接提名,或者书记施加影响通过书记办公会、常委会提名。因此,分权的第一步就应把“一把手”、书记办公会、常委会的提名权转到党的全委会,“一把手”只能通过常委会向党的全委会提出参选“候选人”的名单,由全委会对常委会提出的名单进行无记名投票,最终确定向党的代表大会和人大会推荐“候选人”的人选。

  分权的第二步应实行差额选干。目前一些全委会享有提名权的试点,选举出来的候选人仍然主要是“一把手”通过常委会提出的人选,其主要原因在于这种选举仍然是等额选举。在这种情形下,候选人要得到半数的票并不难。所以,“一把手”通过常委会提交全委会的名单必须是差额的。这是第一方面。差额的第二个方面是,除了“一把手”与常委会有权向全委会提出“候选人”的名单外,普通党员和群众达到一定人数也有权联名提交竞选“候选人”的名单,并与“一把手”向常委会提交的人选进行公平竞争。差额的第三方面是,全委会选举出来的“候选人”也应当是差额的,全委会应当向党的代表大会和人大会提交两名以上候选人,让他们在党代会和人大会上公平竞争。

  分权的第三步是,对于候选人的资格和条件不能由“一把手”或者由“一把手”控制下的职能部门制定。实践中,一些推行“公推公选”的地方,“一把手”为了使自己提名的人员能顺利当选,专门在参选资格上量体裁衣,结果排挤了其他候选人。因此,候选人的资格与条件必须由上级组织部门或者各界群众组成的社会组织根据竞争职位的要求来制定。

  通过上述措施,最终使“一把手”的人事权得以分解,这不但有利于称职的人脱颖而出,而且必然在最大程度上遏制“一把手”的用人腐败。

  (作者供职于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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